վ-九江港港内拖船造船厂,自成立以来,坚持以行业发展为中心,以市场为导向,立足港内,面向港外,开拓奋进。
当一艘船没有驶出港池或靠妥码头前,另一艘船不得驶入港池或离开码头。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不得占用主航道;未满10000总吨的船舶不得妨碍需乘潮进、出港的船舶的航行;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禁止对遇。为了避免10000总吨及以上的进出港船舶在斗龙村北航道对遇,出港船驶入斗龙村北航道前,发现已有进港船驶入斗龙村北航道时,应在8号灯浮以北水域等候进港船驶过后方可驶入;
两船在该段航道对驶时,进港船保持在导标线航行,出港船应当向右让路。两船在该段航道对驶时,出港船应当保持在导标线上航行;进港船应当向右让路。船舶应当避免在该灯浮转向点附近会遇。如果估计有此情况,则出港船应当等待进港船驶过该灯浮再继续前进。
当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,港区内禁止客滚船、客船、渡船、大油轮、装运一级危险品、化学品船、液化气体船、以及所有没装雷达设备的船舶开航。上述船舶在航行中应尽可能驶离航道并择地抛锚。长桥至麻斜、平乐至南油的渡船,当能见低于500米时,禁止航行。客渡船、车渡船在航行时,应主动避让沿主航道航行的船舶。任何船舶未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港区内作测速、回旋、舵效、罗经校正等试验性航行。装有座机的木质船舶的航行灯光信号和声号应符合规范要求。
系泊浮筒或锚泊船舶,进行一般货物过驳作业,不得超过艘并靠,且靠泊船吨位之和应小于被靠船。并靠作业过程中,应采取防止走锚、碰撞等安全措施。在港区大、中型锚地的第7号锚地禁止过驳作业。在管辖海域内,进行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,应分别提前15天和60天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,并附送作业点位置、水域概况资料、货物种类和数量、船舶资料、靠、离过驳方案、作业程序、应急措施等,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取得过驳作业许可证后,方可作业。
在锚地以及系泊浮筒并靠过驳作业的船舶,在第17号锚地及以外,级风及以下可以作业,在第16号锚地及以内,级风及以下可以作业。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监督。船舶在港区锚泊时,船员留船值班人员不得少于该部门船员的分之一;在港船舶靠泊码头时,船员留船值班人员不得少于该部门船员的分之一;留船船员应足以保证船舶安全。